本報記者 吳曉璐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修改內幕交易司法解釋。此次修訂旨在進一步加大對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治力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內幕交易是資本市場的“頑疾”,違背市場“三公”原則,對市場誠信基礎造成侵蝕損害,打擊投資者信心,破壞市場生態。一直以來,內幕交易是證券監管部門和司法機關打擊的重點。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關于辦理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內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釋”),為資本市場穩定發展提供了重要支撐。
“近年來,內幕交易犯罪隱形化、變異化特點較突出,內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釋出臺已久,無法適應快速變化的資本市場。”談及此次修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程雷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方面,修改司法解釋,織密法網,有助于提升對內幕交易犯罪打擊力度;另一方面,維護正常市場交易秩序,以及避免誤傷投資者,也需要進一步明晰法律規則,統一司法裁判標準。
進一步完善
執法司法標準
據最高人民法院介紹,近年來,內幕交易違法犯罪愈發隱蔽,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虛假合同、計劃等規避法律制裁,有的在收購上市公司股份過程中建“暗倉”進行內幕交易,獲取巨額非法利益。2021年至2025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犯罪案件204件243人,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51人,重刑率21%,彰顯了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從嚴從重和維護投資者尤其是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決心。與此同時,人民法院也在不斷研究健全完善相關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進一步織密法網。
實際上,修訂內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釋并非突如其來。今年2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葛曉燕在通報近年來證券犯罪檢察工作主要情況時提及“修改內幕交易罪司法解釋”;10月份,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也提出,“推動制定、修改內幕交易、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犯罪刑事司法解釋和私募基金犯罪司法政策文件”。
市場人士表示,在實踐中,內幕交易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修訂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執法司法標準。
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當前,內幕交易在主體界定、信息認定、交易方式及責任認定等方面均出現新問題。首先,從交易主體來看,證券法中對于內幕交易規制對象分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員”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員”兩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有證券法的相關規定,但“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范圍、類型一直存在定性的難題,成為最近幾年一些案件爭議焦點;其次,從交易信息來看,內幕交易越來越發生于內幕信息形成早期,部分甚至發生在內幕信息尚未完全確定時,導致確定內幕信息形成時間困難加大;再次,從交易方式上看,一些利用大宗交易、融券、互換等金融衍生產品方式進行場外交易的內幕交易出現,通過跨市場套利;最后,從法律責任認定來看,多元內幕消息(比如多個利好消息)案中,對于內幕信息知情人只知曉一個內幕消息并且泄露或者從事交易的責任認定也存在一定的困惑。
“正是基于這些新現象、新問題,考慮到2019年證券法已經得到全面修訂,因此對依據修訂前的證券法所制訂的‘兩高’司法解釋進行修訂,也是法治進程的因時之需和應有之義。”鄭彧表示。
程雷表示,從實踐來看,對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持續加大,但是內幕交易違法犯罪行為沒有明顯減少,所以,無論是市場規范還是打擊犯罪,都仍需持續發力,司法解釋也需要進一步調整和完善。
年內證監會
已開91張罰單
資本市場是“信息+信心”的市場。內幕交易行為利用內幕信息謀取非法利益,使證券交易信息失去平等性和及時性,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削弱廣大投資者信心,影響資本市場投融資功能的正常發揮,證監會始終對內幕交易保持高壓執法態勢。
據同花順數據統計,截至12月15日,今年以來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開出91張內幕交易罰單(行政處罰決定書),4家公司以及106人合計被罰沒7.25億元。從處罰類型來看,避損型內幕交易罰單數量增多,有15張;從處罰對象來看,泄露內幕信息者和內幕交易者“雙罰”較為普遍。
例如,福建某上市公司內幕交易“窩案”中,公司董事長因泄露兩則重要內幕信息,被罰400萬元;另外3人因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并建議他人買賣證券等被罰9071.44萬元,4人合計被罰9471.44萬元,為年內內幕交易罰款金額最高的罰單。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近年來,出現越來越多的“信息受領型”內幕交易行為(指行為人雖非內幕信息最初知情人,但通過接受他人主動或被動泄露的內幕信息,并用該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或建議他人交易的行為),傳統型的內幕交易即上市公司內部人員和并購重組事件的直接參與人員作為違法行為人的案件數量則相應減少。
推動出臺
民事賠償司法解釋
除了加大對內幕交易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力度,一直以來,市場對追究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呼聲不斷,業界人士建議出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構建“三位一體”追責體系,強化中小投資者保護,維護市場“三公”原則。
新“國九條”對此也做出安排,提出“推動出臺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司法解釋、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民事賠償的司法解釋”。
今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聯合發布《關于嚴格公正執法司法服務保障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對民事領域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賠償責任等僅有法律原則規定、確需制定司法解釋的,抓緊制定司法解釋”。上述《若干意見》提出,“推動出臺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
鄭彧表示,雖然證券法已對內幕交易民事責任的承擔有了原則性的規定,但從實踐來看,目前對于內幕交易的規制主要還是要通過加強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來實現。對于內幕交易的民事責任,目前在責任的構成要件、可賠償對象、應賠償金額等方面存在爭議,因此,需要對這些問題達成符合市場認知和理解的科學共識后,推動出臺內幕交易民事賠償司法解釋更為穩妥。
湯欣認為,現行證券法明文規定了內幕交易民事賠償的法源依據。不同于歐盟等地區的市場保護模式和美國的信義義務模式,我國證券法的內幕交易制度體現了保護個人投資者與市場整體的雙重保護模式。為實現投資者保護目的、保護投資者對于誠信市場的期待并救濟相應損失、提高市場運行效率、考察義務合理分配等證券法政策,內幕交易的禁止性規范具有保護性規范性質。對應地,證券法中“公開或戒絕”義務亦為侵權法上的注意義務,違反該義務構成過錯并產生損害賠償責任,但僅“同時”及“反向交易”中的投資者遭受的損失與義務違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并應當得到賠償。應當認識到,在內幕交易規范中私人損害賠償救濟具有補充性,其規范構成應合乎此項定位,證券法及監管規則也應完善源頭遏制并精準追責。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修改內幕交易司法解釋2025-12-14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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