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兩會報道組 劉琪
今年兩會,全國人大代表、央行沈陽分行行長朱蘇榮提交了關于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的建議。朱蘇榮表示,隨著經濟金融發展和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人民銀行履職形式和主要內容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實施和修訂之初發生了深刻變化,為適應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亟需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進行修訂完善。
因此,朱蘇榮提出了四項建議。一是明確人民銀行在金融委監管協調機制中的職責和作用,建議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國務院建立監管協調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修改為“人民銀行在金融委的領導下,牽頭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各監管機構應積極配合,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會同各監管機構制定”。同時,明確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中的職責與作用。
二是為履行宏觀審慎管理履職提供明確法律依據。朱蘇榮建議,結合履職實際和人民銀行“三定”方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明確人民銀行宏觀審慎管理、防范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責與地位。明確宏觀審慎管理、金融穩定監測評估、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和金融控股公司監管、問題金融機構救助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框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章第四條中增加“依法制定和執行宏觀審慎管理政策”等宏觀審慎管理職責相關內容;第四章“業務”中明確人民銀行為進行宏觀審慎管理可以運用的宏觀審慎管理工具;第五章“金融監督管理”中明確宏觀審慎管理涉及到的監督檢查行為;第七章“法律責任”中明確對違反宏觀審慎管理的罰則。
三是納入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相關內容。朱蘇榮認為,人民銀行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中具有牽頭引領、統籌協調作用,在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長期實踐中,從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基本制度制定、行業標準實施以及相關規則運用經驗等都表明,人民銀行是最適合的職責承擔人,從監管主體范圍的全面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監管需要看,將金融消費權益職能明確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均更有利于行政管理成本的控制。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人民銀行職責”中載明“負責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監督和指導金融機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在“金融監督管理”一章中加入金融消費權益保護檢查監督職責。
四是完善金融監督管理相關條款。朱蘇榮建議增加宏觀審慎監管的相關規定;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關于檢查監督的范圍”中,增加“(十)執行有關征信管理規定的行為”、“(十一)執行有關金融業綜合統計管理規定的行為”、“(十二)執行有關信貸政策規定的行為”、“(十三)執行有關宏觀審慎管理規定的行為”,并增加兜底條款;建議將第三十五條“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修改為“有權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
(編輯 上官夢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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