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3月18日晚間,森特股份發布公告,稱股東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動人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出具的警示函,原因在于此前舉牌森特股份而沒有及時公告。
對此,透鏡公司創始人況玉清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上市公司可以從證券結算登記機構第一時間了解到股東名冊和持股數量變化,因此,在一些異動和大宗買賣股票的過程中,“可以更主動,提前發現問題,提前溝通,并敦促舉牌方履行信披義務。”
援引公開信息可知,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新華都實業集團(上海)投資有限公司、陳發樹、林玉葉、陳焱輝與廈門新華都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作為森特股份的股東,互為一致行動人。2021年12月6日,陳發樹名下證券賬戶陸續買入150萬股森特股份股票,上述一致行動人合計持股比例由4.78%上升至5.06%。該持股變動信息未于3日內公告,直至2021年12月31日才對外公告;且2021年12月6日至12月29日期間,上述幾個一致行動人名下證券賬戶繼續買賣森特股份股票,使持股比例維持在5%以上,最高至5.20%。
北京監管局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決定對相關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們應當吸取教訓,加強自身及一致行動人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范交易行為,杜絕再次發生此類違法行為。”
這并不是新華都系首次因舉牌森特股份未及時發布公告而被監管部門“敲打”。早在今年2月份,上海證券交易所就對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予以監管警示,原因同樣是因為新華都集團及其一致行動人陳發樹作為公司股東,在合計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未停止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并及時披露權益變動報告書,對新華都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動人陳發樹予以監管警示。
“重要股東舉牌或出售公司股票,屬于上市公司應該及時披露的重要信息,這對中小投資者是一種‘信息獲取公平’的保障,如果涉及的公司股價有異動,信息披露就更不應該缺席或遲到。”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對《證券日報》記者說。
況玉清認為,上市公司“對于一些異常的大宗買賣行為,應該加強監測預警,及時溝通,以避免不必要的信披事故。有人舉牌上市公司的股份到達或超過5%,不可能是一筆買賣就能搞定,會是一個長期持續買入的累計結果。如果信息披露延遲的時間過久,上市公司是有失察責任的。”
(編輯 喬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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