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勇
沈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沈化”)信息披露違法一案已調查、辦理終結。11月28日,ST沈化收到遼寧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處罰決定書》)。遼寧證監局決定對ST沈化及四名責任人給予警告,合計處以1570萬元罰款,并對ST沈化時任董事長、總經理孫澤勝和時任總會計師李忠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信息披露是投資者了解并評估上市公司價值的重要途徑和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不僅會誤導投資者,也會對市場整體誠信帶來負面影響。”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海口分所高級合伙人胡明明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及時查處,體現了監管部門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和嚴厲打擊的決心。”
連續四年財務造假
近年來,個別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出于業績考核或個人利益等原因打起了財務報表的“歪主意”,讓這些公司的財務報告出現失真。ST沈化的這次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就是該公司原全資子公司沈陽石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沈陽蠟化”)為滿足管理及考核要求,通過在成本核算過程中人為調整原材料生產投入數量、半成品和產成品數量以及延遲確認存貨的方式虛減(虛增)營業成本,虛增(虛減)利潤總額、虛減存貨。上述行為導致ST沈化2018年至2021年連續四年的年度報告都存在虛假記載。
公告顯示,ST沈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時間跨度較長,數額較大。經遼寧證監局徹查,ST沈化2018年報中虛減營業成本、虛增利潤總額1.30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80.44%,虛減存貨5.09億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57%,虛增預付賬款3.42億元,虛減應付賬款2.97億元;2019年報中,ST沈化虛減營業成本、虛增利潤總額2.04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絕對值的29.4%,虛減存貨9520.06萬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1.07%,虛增預付賬款490.68萬元,虛減應付賬款4.25億元;2020年年報中,ST沈化虛減營業成本、虛增利潤總額1.04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19.14%;虛減存貨5.97億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5.61%,虛增預付賬款10.26億元;2021年年報中,ST沈化虛增營業成本、虛減利潤總額1.48億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70.11%,虛增存貨2.91億元,占當期披露總資產的2.88%。
“年報不僅是財務數據的呈現,更是企業治理水平的體現,年報出現虛假記載,也意味著企業在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上出現了偏差。”胡明明向記者表示。
合計被罰1570萬元
與先前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相比,正式處罰決定中,依法采納了李忠的部分陳述、申辯意見,對其市場禁入期限進行了調整。ST沈化時任董事、沈陽蠟化時任總經理姜立輝因另案處理,此次未在《處罰決定書》中進行處罰。其他各方的處罰結論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相比基本沒有變化。
遼寧證監局決定對ST沈化、ST沈化時任董事長孫澤勝、ST沈化時任總會計師李忠、ST沈化時任董事楊林、沈陽蠟化時任財務處負責人冷昭甲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700萬元、350萬元、300萬元、120萬元和100萬元的罰款;決定對孫澤勝采取8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李忠采取4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同時,因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對ST沈化前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有責任,還有王大壯等24名ST沈化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集體被遼寧證監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深圳證券交易所也對ST沈化及相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ST沈化在公告中表示未觸及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情形。目前,該公司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均正常開展,市場及客戶有序拓展,融資情況穩定。相關事項未對該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受損投資者可索賠
天眼查App查詢信息顯示,自2024年下半年以來,就不斷有投資者就證券虛假陳述責任向ST沈化提起民事訴訟。
“《證券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天津天元世通律師事務所張新寬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上市公司負有信息披露的義務與責任。其在信息披露過程中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無論是定期報告還是臨時報告,一旦出現上述問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上市公司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人都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
據ST沈化公開信息,張新寬律師初步判斷,于2019年3月21日至2023年4月28日(含當日)期間買入ST沈化股票,并在2023年4月29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符合條件,可提起維權索賠。
“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通常以揭露日或更正日作為時效起算點。若兩者日期不同,則以在先的日期為準。其中,揭露日是虛假陳述首次被公開揭露并為市場知悉之日,更正日則是公司自行更正虛假陳述信息之日。”張新寬律師還提醒符合條件的受損投資者維權要趁早。在訴訟時效屆滿后,投資者或將喪失勝訴權,可能再也無法通過法律途徑挽回投資損失。
(編輯 張偉 喬川川)
| 23:42 | 兩部門發文促進文旅與民航業融合發... |
| 23:42 | 從寧波舟山港實現第四個“千萬箱級... |
| 23:42 | 11月份中國物流業景氣指數為50.9% |
| 23:42 | 李強主持國務院第十七次專題學習 |
| 23:42 | 前10個月我國服務進出口總額同比增... |
| 23:42 | 多地加碼購房補貼支持住房消費 |
| 23:42 | 多家外資機構發布研報樂觀預期A股... |
| 23:42 | 四重支撐勾勒A股市場長期向好運行... |
| 23:42 | 離岸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盤中升破7.06... |
| 23:42 | 數據新政釋放紅利 構建學科人才培... |
| 23:42 | 折疊屏手機賽道硝煙再起 產業鏈創... |
| 23:42 | 京東工業啟動招股擬全球發售2.11億... |
版權所有《證券日報》社有限責任公司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 10120240020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京B2-20250455
京公網安備 11010602201377號京ICP備19002521號
證券日報網所載文章、數據僅供參考,使用前務請仔細閱讀法律申明,風險自負。
證券日報社電話:010-83251700網站電話:010-83251800 網站傳真:010-83251801電子郵件:xmtzx@zqrb.net
安卓
IOS
掃一掃,加關注
掃一掃,加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