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歆
根據中國證監會新修訂的《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上交所對2018年3月2日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以下簡稱《細則》)已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現予發布,并自3月31日起施行。
《證券日報》記者對比發現,新舊《細則》對于減持投資期限起算點不同,原規定為“截至首次公開發行材料受理日”,新規為“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此外,新規增加了“投資期限在60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受比例限制”的表述,創投基金退出將更為便捷。
具體而言,《細則》要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投基金,在其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后,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適用下列比例限制: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在任意連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在任意連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投資期限在60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受比例限制。
創投基金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首次公開發行前股份的,截至首次公開發行上市日,投資期限不滿36個月的,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投資期限在36個月以上但不滿48個月的,在任意連續6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投資期限在48個月以上但不滿60個月的,在任意連續30日內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2%;投資期限在60個月以上的,減持股份總數不受比例限制。
《細則》同時規定,創投基金減持股份違反規定,或者通過交易、轉讓或者其他安排規避規定,或者違反其他業務規則規定的,上交所可以采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違規減持行為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上交所從重予以處分;減持股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的,上交所按規定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參照該《細則》執行。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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