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曉璐
依靠內幕消息、利用資金優勢操縱市場、違規增減持等交易型違法違規行為,將被“釜底抽薪”!
為貫徹落實新證券法等上位法規定,證監會近日出臺新版《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新增交易類禁入,明確交易類禁入適用于嚴重擾亂證券交易秩序或者交易公平的違法行為。可以預期,新增的交易類禁入和此前已經實施的身份類禁入,在規則完善和監管實踐中的協同,將擊中違法違規者痛點,發揮“1+1>2”的威懾力。
證監會網站數據顯示,今年以來截至6月21日,證監會和地方證監局已經開出17張市場禁入罰單,對37人次自然人采取市場禁入措施,從違法類型來看,涵蓋了信披違法、操縱市場、中介機構人員未勤勉盡責、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炒股、基金銷售機構人員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阻礙監督檢查等。從違法行為類型來看,部分行為屬于交易型違法違規行為。
此番《證券市場禁入規定》新規新增交易類禁入,正是針對交易型違法違規行為,意在切斷違法違規者通過市場交易實現財富增值的路徑。
在監管實踐中,經常有投資機構或“牛散”因違法交易被處罰的案例。如福建道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實控人李某開和高管張某麗,2019年和2020年分別因操縱深100ETF等ETF基金、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被證監會處罰。近日,證監會披露了對“牛散”呂美慶等人因超比例持股未披露及在限制期交易的行政處罰。而早在2015年,證監會就曾對呂美慶操縱市場進行過處罰。
在以往的處罰案例中,操縱市場、內幕交易、限制期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人,即使被處罰或實施身份類禁入后,并不影響其繼續在證券市場交易,因而打擊力度和維度有限。而實施交易類禁入,對其交易權進行限制,無疑是“釜底抽薪”,大幅提升了違法違規成本。
此外,為了增強交易類禁入在實踐中的威懾力,監管部門也應進一步加大對違法借用賬戶和出借賬戶行為的查處力度,以免交易類禁入處罰措施威懾力減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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