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退市不免責”再添新案例。11月28日晚間,2家退市公司收到罰單。浙江證監局公布對退市公司浙江愛康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5名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合計罰款3430萬元;退市公司海南普利制藥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海南證監局送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公司被處罰50萬元,時任董事長被處罰20萬元。
據統計,去年以來,截至今年11月底,累計91家次退市公司被查處,73家被重罰20億元。
同時,監管部門推動對退市公司立體化追責。《證券日報》記者據全國股轉公司網站不完全統計,今年前11個月,有12家退市公司公告了投資者民事訴訟進展,6家退市公司公告了公司相關責任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告。
今年以來,資本市場退市監管高壓態勢不減,強化退市全流程監管。一方面,監管部門推動“應退盡退”,多元化退市渠道暢通,因財務造假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標準的數量創新高;另一方面,對退市公司處罰不手軟,罰單數量創新高,杜絕“一退了之”。
造假退市不含糊
多元指標加速“劣汰”
11月28日,證監會披露了立方數科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立方數科”)嚴重財務造假案件。立方數科因2021年至2023年財務造假,被安徽證監局處罰1000萬元,10名責任人被處罰3000萬元。同時,證監會表示,立方數科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深交所將依法啟動退市程序。
今年以來,因財務造假而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指標的滬深上市公司已達14家,創下歷史新高。其中部分公司同時觸及交易類、規范類或財務類退市指標,最終以其他更加高效的退市程序退出。
比如,11月28日晚間,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元成”)發布公告,公司收到上海證券交易所出具的《關于元成環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因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總市值均低于5億元,上交所決定終止公司股票上市,12月5日公司將摘牌退市。而在10月份,證監會在通報*ST元成財務造假案件時,公司已經涉嫌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業內人士表示,多類型退市并行且出現指標疊加的現象,形成“出清合力”,大幅提升退市效率,精準打擊“殼公司”和“害群之馬”,極大壓縮了炒作空間,推動資本市場優勝劣汰。
“一追到底”成監管基調
部分退市公司連收罰單
退市不是責任的終結,監管部門堅持“退市不免責”,對于退市公司及責任人的違法違規問題“一追到底”。
今年前11個月,已經有38家退市公司被行政處罰,超過去年全年。其中,江蘇陽光股份有限公司去年7月份因觸及交易類退市指標而退市,今年以來,公司已經披露3份信披違法違規行政處罰罰單(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指向公司、公司實控人和高管等。
恒立實業發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立實業”)等5家退市公司均收到2份行政處罰罰單。隨著監管部門調查深入,更多、更隱蔽的違法違規行為“浮出”。如恒立實業于今年7月份退市,9月份收到湖南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未按規定在期限內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等,公司和7名責任人被處罰1150萬元。11月份,恒立實業再次收到湖南證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司涉嫌2020年至2022年的年度報告、2023年半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湖南證監局擬對公司和19名責任人罰款合計3940萬元。
此外,監管部門堅持“一案雙查”,對退市公司財務造假的相關中介機構一并查處。例如,證監會對立方數科財務造假案中所涉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行為正式立案調查,涉嫌未能勤勉盡責的將依法嚴懲。
南開大學金融學教授田利輝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退市不免責”監管鐵律已成市場共識,通過嚴懲公司及“關鍵少數”,并以全鏈條追責打破了上市公司“一退了之”的僥幸心理,更標志著資本市場法治化、市場化進程邁入新階段,實現從“退得下”到“退得好”的質變。這既是對違法違規行為的精準打擊,更是市場生態凈化的關鍵一步,倒逼市場主體敬畏規則,夯實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根基。
強化立體化追責
投資者保護機制持續完善
除了行政處罰外,今年以來,多家退市公司還披露了民事追責和刑事處罰的進展。從民事追責來看,今年前11個月,12家退市公司披露多份涉及投資者訴訟進展的公告。如10月份,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法院一審判決公司賠償投資者投資差額損失、傭金、印花稅、利息等合計268.77萬元,同時判決保薦機構、相關時任董監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美尚生態景觀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正在推進中。
記者從代理律師處獲悉,9月份,退市公司上海龍宇數據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一審判決,投資者被法院判決勝訴,該案還被法院選作示范案件。
此外,還有多家退市公司披露公司董事長或實際控制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告。湖南千山制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以及子公司董事長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和挪用資金罪,數罪并罰被判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廣東華鐵通達高鐵裝備股份有限公司、博天環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實控人、董事長均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公安機關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在市場人士看來,行政監管、民事索賠、刑事追責聯動,形成違法成本倍增效應,構建了閉環懲戒體系。田利輝表示,行政追責敲警鐘、提成本,民事賠償補損失、護權益,刑事追責亮紅線、強震懾,三者協同實現“懲首惡、打幫兇”。這是以法治手段提升違法成本,破解“違法收益大于成本”困局,構建“不敢違、不能違、不想違”的長效機制,既震懾“關鍵少數”,又切實保護投資者權益,為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筑牢法治根基。
中央財經大學預防金融證券犯罪研究所所長、教授郭華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退市已經成為事實,要區分上市公司退市原因,梳理不同退市類型對不同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為下一步追責提供條件。退市公司中,因財務造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一定要考慮“首惡”“幫兇”以及其他相關方責任類型,對于“首惡”,要追究行政、民事和刑事責任;對于中介機構,目前往往追究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但是,在追責的過程中,需要充分考慮公司上下游企業的關系,以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針對退市環節投資者保護,近期,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保護的若干意見》,從加強對存在退市風險上市公司的持續監管、強化重大違法強制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強化上市公司主動退市中的投資者保護三方面進一步強化投資者保護。
田利輝表示,該意見直擊退市保護痛點,從持續監管、分類保護等維度筑牢防線,是退市投資者保護機制的重大創新。后續,進一步強化投資者保護,需要暢通特別代表人訴訟渠道,強化信息披露透明度,消除退市信息不對稱,深化“行刑民”銜接,讓追責與救濟無縫對接。更重要的是,推動先行賠付“制度化”,完善“示范判決+在線調解”機制,建立投資者保護長效機制,形成“事前預警、事中防控、事后救濟”全鏈條保護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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