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歷時兩年多,公募基金行業費率改革邁出“最后關鍵一步”。
9月5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就《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為落實《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進一步降低基金投資者成本,規范公募基金銷售市場秩序,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推動公募基金行業高質量發展,對《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并更名為《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往前追溯,2023年7月份,中國證監會啟動公募基金行業費率改革,按照“基金管理人—證券公司—基金銷售機構”的實施路徑,分三階段推進公募基金費率改革工作,逐步降低公募基金綜合投資成本。此次基金銷售費率改革,意味著公募基金行業費率改革平穩落地,也標志著我國公募基金行業邁向高質量發展新階段。據測算,三階段費率改革累計每年向投資者讓利超500億元。
降費力度較大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于2009年12月份發布實施,2013年6月份進行了第一次修訂。此次時隔12年再次修訂,并更名為《規定》,是貫徹新“國九條”精神、落實《公募基金行業費率改革工作方案》和《推動公募基金高質量發展行動方案》的重要舉措,是分階段推進費率改革的“最后關鍵一步”。
《規定》共六章28條,主要包括六方面內容:一是合理調降公募基金認購費、申購費、銷售服務費率水平,降低投資者成本。二是優化贖回安排,明確公募基金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三是鼓勵長期持有,明確對投資者持有期限超過一年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不再計提銷售服務費。四是堅持權益類基金發展導向,設置差異化的尾隨傭金支付比例上限。五是強化基金銷售費用規范,統籌解決基金銷售結算資金利息歸屬、基金投顧業務雙重收費等問題。六是建立基金行業機構投資者直銷服務平臺,為基金管理人直銷業務發展提供高效、便捷、安全服務。
本次銷售費率改革后,降費力度較大。具體來看,本次降費將股票型基金的認購費率、申購費率上限由1.2%、1.5%,調降至0.8%;將混合型基金的認購費率、申購費率上限由1.2%、1.5%,調降至0.5%;將債券型基金的認購費率、申購費率上限由0.6%、0.8%,調降至0.3%。將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上限由0.6%/年,調降至0.4%/年;將指數型基金和債券型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上限由0.4%/年,調降至0.2%/年;將貨幣市場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率上限由0.25%/年,調降至0.15%/年。
以近三年平均數據測算,第三階段基金銷售費率改革每年整體降費約300億元,降幅約為34%,實實在在讓利投資者。
鼓勵權益類基金發展
為了鼓勵投資者長期投資、價值投資,此次改革還優化了贖回費制度安排,約束短期行為。一方面,將現行“贖回費部分歸基金資產所有,部分歸基金銷售機構所有”的制度安排,優化為“贖回費全部歸基金財產所有”,引導基金銷售機構通過提供持續性服務,由賺取“流量”收入向賺取“保有”收入轉變。另一方面,統一贖回費收取標準,明確除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同業存單基金、貨幣市場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基金外,各類基金及其份額均按相同標準收取贖回費,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
業內人士表示,此次修訂鼓勵投資者摒棄熱衷炒作的短期行為。通過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資產,簡化并統一贖回費率設置,剛性提高投資者短期炒作成本;同時,通過規范優化銷售服務費收取模式,對于持續持有期限超過一年的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不得繼續收取銷售服務費,有效降低投資者長期投資成本。多舉措引導投資者積極踐行長期投資、價值投資理念。
此次改革監管導向明確,聚焦個人客戶服務和權益類基金發展。業內人士表示,降低客戶維護費占管理費的分成比例,不涉及對投資者實質讓利,但對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行為影響較大。
具體來看,此次修訂一方面對于向個人投資者銷售基金形成的保有量,繼續維持客戶維護費占管理費比例不超過50%的上限,鼓勵基金銷售機構持續做好個人投資者服務;另一方面,區分權益類基金和非權益類基金,對于向機構投資者銷售權益類基金形成的保有量,繼續維持客戶維護費占管理費比例不超過30%的上限,對于向機構投資者銷售債券型基金、貨幣基金形成的保有量,將客戶維護費占管理費的比例上限由30%調降至15%,鼓勵基金銷售機構大力發展權益類基金。
此外,為了發展壯大直銷渠道,9月5日,中國證監會同意公募基金行業機構投資者直銷服務平臺(以下簡稱“FISP平臺”)正式啟動運行。FISP平臺通過制定統一業務標準、對接多元主體、匯集行業直銷力量,為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公募基金提供了集中式、標準化、自動化的“一站式”全流程數據信息交互服務,有效解決了公募基金行業傳統直銷業務運營成本高、效率低、風險大等問題,有利于提高行業直銷業務服務水平。
業內人士表示,本次修訂,通過完善公募基金銷售全鏈條監管,統籌解決沉淀資金孳息歸屬、基金投顧重復收費、基金份額設置不公平對待投資者等行業長期存在的問題,強化廉潔從業防線,明確基金管理人強化渠道能力建設要求,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此外,本次修訂還兼顧不同類型機構業務發展模式差異的客觀事實,統籌不同類型費用改革的協調一致,促進行業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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